DB31∕T 1507-2024 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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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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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020.30,CCS J 74,31,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T 1507—2024,复合气瓶定 期检验与评定,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composite cylinders,2024 - 09 - 06 发布 2025 - 01 - 01 实施,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 31/T 1507—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昱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大阳日酸申,威(上海)医用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天海复合气瓶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昱、董文静、徐维普、杨彦、袁奕雯、杨博、王子海青、黄焕伟,DB 31/T 1507—2024,1,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复合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周期与检验项目、检验准,备、外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检查、水压试验、内部干燥方法与要求、瓶阀检验与装配、气密性,试验、检验标记、检验记录报告与判废处理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15 MPa~35 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5 L~20 L,环境使用温度为,-40 ℃~60 ℃,用于盛装压缩气体、高压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复合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文件不适用于盛装易腐蚀性、易爆气体的复合气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1 板牙 第1部分:圆板牙和圆板牙架的型式和尺寸,GB/T 3464.1 机用和手用丝锥 第1部分:通用柄机用和手用丝锥,GB/T 3934 普通螺纹量规 技术条件,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 8335 气瓶专用螺纹,GB/T 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12135 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GB/T 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13005 气瓶术语,GB/T 15382 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T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GB/T 24161—2009 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23—2021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3 术语和定义,GB/T 13005和GB/T 24161—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复合气瓶 composite cylinders,以金属材料为内胆,其外部采用浸渍树脂的连续纤维缠绕并固化作为承载层,且公称容积不大于,20 L 的气瓶,3.2,磨损 abrasion damage,DB 31/T 1507—2024,2,气瓶表面与其他粗糙物体反复摩擦而引起的一种表面损伤。表现为气瓶表面粗糙以及保护层或缠绕,层厚度的减少等,3.3,分层 delamination,撞击引起的缠绕层纤维束之间的分离、纤维束本身的分离或缠绕层与金属内胆外表面之间的分离,表现为发白的斑痕、表层下有中空的迹象等,3.4,撞伤 impact damage,由于跌落或钝物击打而造成的缠绕层的裂纹、分层或划伤以及金属内胆变形等,3.5,气瓶容积弹性变形量 elastic expansion;EE,气瓶容积实测的最大变形量减去残余变形量,3.6,规定的气瓶容积弹性变形量 rejection elastic expansion;REE,1.1倍的批平均弹性变形量,标在气瓶标记中,3.7,标准瓶 calibrated cylinder,用以校正和检验气瓶水压试验装置是否准确的专用气瓶,4 检验机构、周期与检验项目,4.1 检验机构,进行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应符合GB/T 12135 的要求,并按TSG Z7001 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4.2 检验周期,4.2.1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按TSG 23—2021 中9.3 的规定执行,4.2.2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TSG 23—2021 中条款9.4 的情况之一,应提前进行定期检验,4.3 检验项目,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缠绕层外观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气瓶,附件检查,5 检验准备,5.1 检查记录,5.1.1 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记和检验标记,并扫描气瓶上的电子标签。记录格式应符合表A.1,应,详细记录至少如下内容:制造单位名称代码或制造许可编号、气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容积或实际容积、实际重量、充装介质、上次检验日期、气瓶产权单位、螺纹规格等,5.1.2 对未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产的气瓶、瓶阀(限燃气瓶阀)、,制造标记和检验标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又无据可查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判废处理,DB 31/T 1507—2024,3,5.1.3 对自气瓶制造之日起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判废处理。对于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新投用气瓶,可以按照其使用登记日期作为气瓶设计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5.1.4 对符合TSG 23—2021 中条款9.4 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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